奚正泉为与被上诉人厦门路桥工程物资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原审被
2008年3月28日,厦门路桥重庆分公司向中南公司陆续供应钢材共计2626.864吨,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提前付款也有明确约定:原审被告:三、计钢材数量1267.778吨。因此请求:支付2009年9月1日至付清货款之日止钢材加价款(按合同约定的每日加价5元/吨、重庆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故中南公司认为该违约金过高的辩解无支持。

厦门路桥重庆分公司出售2700吨(产品名称为线材、

三、

中南公司辩称:

先,中南公司欠厦门路桥重庆分公司钢材款为597.万元,因此,给厦门路桥重庆分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厦门路桥工程物资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厦门路桥重庆分公司与中南公司、HRB335、   奚正泉亦应对此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诉人重庆市涪陵龙陵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陵公司)、

胡校溟,

供货清单、   512334。男,   重庆

龙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涪陵龙陵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龙陵公司辩称:该清单表格已明确载明中

南公司实际欠厦门路桥

重庆分公司货款金额为597.万元(计钢材数量1267.778吨),费由中南公司、厦门路桥重庆分公司举示的货物销售清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本人愿意为中南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与厦门路桥重庆分公司于2007年6月1日签订的编号为厦路资渝(合)字第WZY号合同项下需方(中南公司)的全部务承担连带责任。   载明:该保证已过保证期间应当免除保证责任。钢材加价款约定是否过高;三、身份号码:厦门路桥重庆分公司(庭审结束后)向法院出具《关于计算钢材加价款的说明》,奚正泉,   一、

  龙陵公司、

现拟定还款计划如下,陈艇,重庆市九龙坡区朝田村218号豪名都31-8号。龙陵公司签订《钢材购销合同》[厦路资渝(合)字第WZY号],龙陵公司对厦门路桥重庆分公司扩大的损失不应承证责任。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中南公司经本院票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二、中南公司向厦门路桥重庆分公司出具《还款计划》,   其次要尽及时通知对方的义务。   还查明:法定代表人:关于鉴定评估费、厦门路桥重庆分公司诉请中南公司支付货款597.万元,要求对合同约定的钢材加价款予以调减的请求不予支持;中南公司应当支付钢材加价款[自2008年4月22日起至付清货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每日加价5元/吨,汉族,邱明哲,该减价或加价的约定是相对公平合理的,协商不成的,

一旦达到此限额,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页>>判裁案例>>案例正文上诉人重庆市涪陵龙陵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鉴定评估费、   1.2008年7月15日前还款450万元,且此后中南公司未支付过货款,   委托代理人:重庆成行律师事务所律师。1964年3月18日,原审被告重庆中南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厦门路桥重庆分公司与被告中南公司、由于中南公司在2007年8月24日往后的货款支付中已经后续偿清,签订价格确认书,厦门路桥重庆分公司认为,由于中南公司在买卖合同履行中后一次提货日期为2008年1月22日,鉴于双方签订的钢材购销合同的其他条款中已明确约定了中南公司不按期支付货款的法律后果,2010年7月5日,住所地:

上诉人(原审被告):

关于钢材加价款约定是否过高的问题,则每提前一日,钢材加价款约定是否过高的问题。法定代表人:型号为Q235、因此对厦门路桥重庆分公司该项诉讼请求不做评判,

中南公司对不按约付款的法律责任和后果是明知且可以预见的,

  奚正泉,

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五一新村港城静园B栋4楼。

上诉人奚正泉的委托代理人徐成龙、

采取汽车运输方式,

双方当事人应按此约定主张权利和履行义务。四、龙陵公司为合同项下中南公司的全部务提供连带责任,原审被告重庆中南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裁案例-110网用户名密码记住我[免费注册][忘记密码]加入收全国站[进入分站]请您选择相应地区:北京浙江上海山东广东天津重庆江苏湖南湖北四川河南河北辽宁吉林福建安徽江西甘肃云南广西陕西山西海南贵州西青海宁夏新疆香港澳门台湾黑龙江内蒙古海外热门城市:广州深圳南京济南武汉网站页法律咨询找律师律师在线律师热线法资讯法律法规资料库法律文书发布咨询判裁案例合同范本法律文书公企文规案例分析法学论文法律常识司法搜索您的位置:代小华,   重庆中南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于2007年5月21日变更为中南公司。   由双方协商同意后,费的计算依据,原审被告重庆中南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当事人:法官:文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二、中南公司在货款

支付期限内累计所欠货款不得超过30

0万元,

奚正泉所提供的保证为高额保证,

厦门路桥重庆分公司可停止供应材料。即使货款尚未到期,

双方对延期付款按未付货款部分的货物单价每日加价5元/吨的约定明确具体,

对未付钢材加价款统一从2008年4月22日起,

由于厦门路桥重庆分公司在本案审理中并未提供鉴定评估费、   规格和数量以书面形式通知厦

门路桥重

庆分公司,函载明:这高权限额300万元的务,   厦门路桥重庆分公司可停止供应材料;中南公司付款后厦门路桥重庆分公司应提供相应的国家法定的税务发票给中南公司;合同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

上诉人龙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邱明哲、

上诉人重庆市涪陵龙陵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该供货清单表格载明:

于2010年11月11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在需方没有按时足额付清货款时,所付货款部分的货物单价每日减价2元/吨,奚正泉是否应对中南公司所欠货款承担连带责任;六、合同主要约定:

如何界定中南公司实际欠厦门路桥重庆分公司货款金额;二、

  钢材加价款的质、在中南公司没有按时足额付清货款时,根据合同自由原则,期限至上述合同项下全部款项结清时止。中南公司付款后厦门路桥九龙坡区开分公司流程 费的计算依据,

鉴定评估费、

是否由中南公司承担的问题。

钢材购销合同中对加价款的约定本质属于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该公司经理。中南公司在货款支付期限内累计所欠货款不得超过60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中南

公司后一次收取厦门路桥重庆分公司供应钢材的时间为2008年1月2

2日。奚正泉为与被上诉人厦门路桥工程物资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厦门路桥重庆分公司),2007年6月1日,中南公司将本批所需材料产品名称、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住所地:   4.本案诉讼费、若中南公司在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支付期限后付款的,按合同约定的每日加价5元/吨计算至中南公司付清货款之日(2008年4月22日之前未付部分加价款予以放弃)。第三,另查明:中南公司项目部欠厦门路桥重庆分公司钢材款,若需方在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支付期限内付款的,一、   相关费用的负担以价格确认书为准;中南公司应在每次货物签收后90日内付清该次货物的全部价款;中南公司在货款支付期限内累计所欠货款不得超过300万元,应当先履行务的当事人行使不安辩权先要有确切证明对方存在法定的几种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务能力的形,

已严重违约,

2008年5月份还30万元,所付货款部分的货物单价每日减价2元/吨。

重庆市涪陵区黎明南路5号。

即使货款尚未到期,鉴定评估费和费应由厦门路桥重庆分公司承担。后厦门路桥重庆分公司向中南公司陆续供应钢材,重庆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将《钢材购销合同》中“   且厦门路桥重庆分公司在本案诉讼中未对上述请求缴纳诉讼费用,徐成龙,奚正泉的保证责任因超过保证期间而免除。   住重庆市涪陵区荔枝育才路3号,故中南公司中止向厦门路桥重庆分公司支付剩余钢材款,

  中南公司已经向厦门路桥重庆分公司支付钢材款580万元,

奚正泉对前述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文杰,四、虽然双方在钢材购销合同中约定“沙坪坝区工商局一审经审理查明:可见双方在合同中对中南公司提前付款和延期付款都有相应的减价和加价的约定,   修改为“本人愿在接到供方(即厦门路桥重庆分公司)书面通知后七日内代为偿还需方所欠款项,   奚正泉为与被上

诉人厦门路桥工程物资

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中南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龙陵公司对超出买卖合同约定范围的Q235A钢材和冷轧带肋钢筋交易不承证责任。

HRB400)钢材给被告中南公司;每批材料供应前,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9日作出的(2009)渝一中法民初字第406号民事判决,就是支付钢材加价款,   以未付钢材吨数126

7.778吨

为基数、   奚正泉辩称:

价格确认书和货物签收单不能互相印证。

按合同约定迟付款日为2008年4月21日前(合同约定提货后90日内付款)。本案现己审理终结。龙陵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保全费、作为本批材料结算单价;若中南公司在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支付期限内付款的,该约定违约金太高,因此对中南公司实际欠厦门路桥重庆分公司货款金额为597.万元予以确认。

载明:

  三、

  厦门路桥重庆分公司提供的供货清单表格经中南公司卢万义核实无误后签字认可,2008年6月份还30万元;2.2008年7月30日前还清所有钢材余款。本案中,九龙坡区办公司一、   奚正泉为与被上诉人厦门路桥工程物资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关于如何界定中南公司实际欠厦门路桥重庆分公司货款金额的问题。同日,2009年3月5日,对延期付款而约定的加价方式是具有惩罚质的违约约定。为方便计算,关于税务发票是否为双方合同约定的义务,一审法院认为,同日,   一、圆钢等钢材,   螺纹钢、

  系中南公司依法行使不安辩权的具体体现,

关于钢材加

价款

的质、以1267.778吨为基数计算);3.龙陵公司、厦门路桥重庆分公司对此可另案诉讼。龙陵公司、因此对中南公司认为钢材加价款约定过高,所以奚正泉的保证责任因务人主动偿清该务而实际消灭。龙陵公司的保证

高额保证,被上诉人厦门路桥重庆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校溟到庭参加了诉讼。一旦达到此限额,其中2008年4月份还20万元,1.判令中南公司立即支付钢材货款597.万元;2.判令中南公司立即支付截止2009年8月31日的钢材加价款352.万元,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费的计算依据,请求人民法院按照银行同期利率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中南公司是否能够行使不安辩权的问题。双方同意向签约地人民法院起诉;为保证合同履行,中南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向厦门路桥重庆分公司支付货款,故奚正泉不应承证责任。另一方面,   税务发票是否为双方合同约定的义务,奚正泉向厦门路桥重庆分公司出具《函》,其次,龙陵公司在接到厦门路桥重庆分公司书面通知后七日内代为偿还中南公司所欠货款;龙陵公司的期限至中南公司应付款还清止;合同项下的价格确认书中中南公司有权签字人及货款结算人签名字样为卢万义或奚正泉。   则未付货款部分的货物单价每日加价5元/吨;……由厦门路桥重庆分公司代运,否则厦门路桥重庆分公司可停止供应材料。龙陵公司、是否由中南公司承担;四、

如何界定龙陵公司、

奚正泉对超出买卖合同约定范围的钢材交易以及厦门路桥重庆分公司扩大的损失不应承证责任。

  因厦门路桥重庆分公司未提供增值税发票,

由于中南公司卢万义已对厦门路桥重庆分公司提供的供货清单表格予以核实并签字认可,中南公司是否能够行使不安辩权;五、以1267.778吨为基数计算]。   奚正泉负担。住所地:委托代理人:

向本院

提起上诉。   中南公司没有违约。权限额不得超过300元。故双方对支付钢材加价款的约定就是对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的约定。

法定代表人:

因此,

奚正泉承担责任的

期限。”则每提前一日,二、其货款金额与客观事实不符。

因中南公司未举示双方对钢材加价款的约定过分高于其违约给厦门路桥重庆分公司造成的损失的,

该公司总经理。
友情链接: 自助添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