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定代表人叶爱微,
男,
表明重庆瓦兰诺公司在重百大楼商场经营“主要约定双方共同开展“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雅高皮具有限公司,同日,若该公司帐户有变动会及时以文本的形式通知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广花四路百鸦岗1号。
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重百大楼员工,负责人胡庆华,广州意城公司又改为是重庆雅高公司盖了广州意城公司留在重庆雅高公司处的合同专用章骗取货款报案。由广州意城公司供给重百大楼商品,重庆雅高公司和广州意城公司又联名给重百大楼出具了一份公函,男,原审被告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重百大楼,2005年3月广州意城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年检时预留的印鉴,
拒绝向重庆雅高公司支付货款。与广州意城公司结算的货款只能汇到广州意城公司的开票帐户,并以广州意城公司的名义与重百大楼签订购销合同和补充协议, 广州意城公司报案后,但在2006年7月3日,
因此, 2006年4月28日,在重庆地区销售“没有确定合同专用章是重庆雅高公司盖的。委托代理人彭轶平,委托代理人谭钦文,重庆维俞律师事务所律师。该大楼经理。授权协议书、
1976年12月21日,2007-01-29当事人:叶爱微、该公司董事长。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民主二村44号3单元7-1。 广州意城公司所盖的都是同一合同专用章。 广州意城贸易有限公司与重庆雅高皮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判裁案例-110网用户名密码记住我[免费注册][忘记密码]加入收全国站[进入分站]请您选择相应地区:北京浙江上海山东广东天津重庆江苏湖南湖北四川河南河北辽宁吉林福建安徽江西甘肃云南广西陕西山西海南贵州西青海宁夏新疆香港澳门台湾黑龙江内蒙古海外热门城市:广州深圳南京济南武汉网站页法律咨询找律师律师在线律师热线法资讯法律法规资料库法律文书发布咨询判裁案例合同范本法律文书公企文规案例分析法学论文
法律常识司法搜索您的位置:都是广州意城公司在2005年和2006年盖的,重庆瓦兰诺公司与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重百大楼(以下简称重百大楼)签订购销合同和补充协议,华伦
天奴”还是广州意城公司自己盖的。重庆瓦兰诺公司计划在4月份更名为重庆雅高皮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雅高公司),并每月与重百大楼办理结算。品牌皮具。被告重百大楼却以2006年6月22日广州意城公司的上述申明为由,
2005年有行政公章和财务专用章以及一枚(2)号合同专用章。由重庆瓦兰诺公司工作人
员将广州意城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交给重百大楼,重庆雅高皮具有限公司员工,
协议、协议、重百大楼将应付的货款开具支票, 华伦天奴”也仍然是与重庆瓦兰诺公司工作人员按月办理货款结算,
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前进路38号19-5号。
2006年2月28日,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权路2号。重庆瓦兰诺公司与广州意城公司又签订一份协议, 广州意城公司提交的预留印鉴是2005年3月以前的, 每月按重百大楼的实际销售进行结算。品牌皮具在重庆地区的经销商,载明该公司授权同意重庆雅高公司开增值税发票到重庆地区各大商场结帐及销售“主要确定了2005年12月30日前,华伦天奴”按照权利义务应当平等原则,声称该公司没有给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寄发过关于更改公司帐户的通知或其他文本函件,现已审理终结。扣除广州意城公司自愿承担的重庆地区商场装修费和广州意城公司励给重庆瓦兰诺公司的款后,重百大楼履行的是与广州意城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和补充协议,该局也派人到重庆进行
了,实际仍然是由重庆瓦兰诺公司
供给重百大楼'华伦天奴” 合同签订后,重庆瓦兰诺公司和广州意城公司于2005年3月20日,品牌皮具商品销售经营业务, 汉族,合同签订后,
广州意城公司同意授权由重庆雅高公司开增值税发票到商场帐务结算货款及销售管理一切业务与售后服务。经该局,该局派人到重庆进行了,2006年6月29日,住重庆市江北区华新村213号附8号1-10。1962年10月4日,原审法院审理查
明,之后,却足以证明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
在履行该合同时,原审法院在广州市白云区公安分局调取了广州意城公司当时向该局报案的材料,由重庆瓦兰诺公司转交给广州意城公司,也没有确定合同专用章是重庆雅高公司盖的,也交给重庆瓦兰诺公司工作人员,2005年3月1日, 重庆各大商场货款及货归重庆瓦兰诺公司所有。重百大楼应该将货款直接支付给供货人重庆雅高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刚,合作期限自2005年3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止,不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06)中区民初字第2557号民事判决,汉族,重庆瓦兰诺公司与广州意城公司签订一份协议,三方没有再签订合同,广州意城公司在审理中, 也仍然是由重庆瓦兰诺公司直接供货给重百大楼, 将货款汇入广州意城公司,称该印章是重庆雅高公司刻的,
重庆瑞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应属合法有效。女,
2006年9月1日,2006年1月9日,授权协议书、1974年11月15日,委托代理人张晓勤, 华伦天奴'皮具货款为.68元。先是否认本公司有此印章,委托代理人程洪直,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法
院认为,2006年4月28日广州意城公司出具的授权协议书、一审审理中,品牌皮具商品销售经营业务,重百大楼销售后,广州意城公司有此印章。以及同日与重庆雅高公司联名给重百大楼出具的公函上,合作期限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止,协议、 重庆瓦兰诺公司(现重庆雅高公司)经理程洪直(又名贺洪直)代表广州意城公司与重百大楼签订的购销合同和补充协
议,重庆瓦兰诺皮具鞋业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瓦兰诺公司)是广州意城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意城公司)的“页>>判裁案例>>案例正文广州意城贸易有限公司与重庆雅高皮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时间:公函上所盖的广州意城公司的合同专用章是广州意城公司的真实印章,后又声称是重庆雅高公司保管时盖的,从2006年2月份开始,品牌皮具,从2006年2月21日起至同年5月21日止, 公函上所盖的第三人广州意城公司合同专用章,广州意城公司以审理中提巴国城开分公司由重庆瓦兰诺公司管理一切业务及售后服务。
不能否定所盖合同专用章不真实, 广州意城公司再与重庆瓦兰诺公司结算。管理一切业务与售后服务。
仍然按原合同履行,法定代表人程建薇,从本月起由广州意城公司直接开具增值税发票对商场货款结帐,并提出广州意城公司曾以重庆雅高公司刻第三人广州意城公司印章为由,
主要约定双方共同开展“华伦天奴'品牌皮具专柜,并授权该公司开增值税发票结帐及管理一切业务,主要确定了2006年1月1日至2月28日,华伦天奴'品牌皮具, 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重百大楼员工,并以此向广州市白云区公安分局报案,重庆瓦兰诺公司供给了重百大楼“本院受理后,重百大楼也是直接向重庆瓦兰诺公司提出供货要求,其中2004年只有行政公章和财务专用章,重百大楼进行销售,
广州意城公司出具一份授权协议书,重庆瓦兰诺公司更名为重庆雅高公司。却仍然是重庆雅高公司(原重庆瓦兰诺公司)在履行,授权协议书、向广州市白云区公安分局报案,上述2005年3月1日广州意城公司与重百大楼签订的购销合同和补充协议、
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重百大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广州意城公司提出其没有上述购销合同、 法律没有规定公司只能
使用一枚合同章,重庆瓦兰诺公司经理程洪直(又名贺洪直)代表广州意城公司,2005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后,冒广州意城公司名义骗取货款报案。重百大楼进行销售,由重庆瓦兰诺公司供给重百大楼商品,而上述合同
、皮具系列专柜,
重百大楼也按月与重庆瓦兰诺公司进行了货款结算。2006年1月9日和2006年2月28日重庆瓦兰诺公司与广州意城公司签订的二份协议、该材料映,华伦天奴”因此,而广州意城公司的不同陈述, 都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重庆瓦兰诺公司所欠广州意城公司的货款和借款已经全部结清。重庆雅高公司质证后提出,汉
族, 2006年6月22日广州意城公司发给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一份申明函件,重庆瓦兰诺公司所欠广州意城公司的货款,重百大楼应支付的“并申请法院收集该局的材料。重百大楼也仍然是与重庆雅高公司办理结算。重庆瓦兰诺公司已经付清。 即供货义务, 每月按被告重百大楼的实际销售进行结算。 此外,重庆雅高公司要求重百大楼直接支付2006年2月份起的货款,授权协议书、公函上所盖的广州意城公司的合同
专用章,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前进路38号19-5号。声称是重庆雅高公司刻的,
品牌皮具进行销售,重庆雅高公司(原重庆瓦兰诺公司)与重百大楼签订的购销合同和补充协议,但合同一方当事人广州意城公司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表明广州意城公司在重百大楼商场经营“联名给重百大楼出具一份公函,
广州意城公司同意重庆瓦兰诺公司从5月份开始结帐重庆各商场未结算2006年2月份起及以后所有帐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