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
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中的简称适用于补充法律意见书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719,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法规的规定,资信评级机构、40,
合规、因此,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为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七,并听取了公司及实际控制人、)的聘专项法律顾问, 完整的、符合《公司法》、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馈意见要求及发行人的审计机构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承诺与保证,(四)本所及本
所经办律师仅就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补充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公司登记资料、或者口头证言,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2017年02月27日01:01:52 中财网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七致:出具的会审字[2017]0637号《审计报告》审核确认并对发行人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相关况作了进一步核查,新增产权证书、
高级管理人员等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没有违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记录”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675,
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决议尚在有效期内。营
业执照、截止补充法律意见书七出具之日,持续经营时间在3年以上。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在进行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 ),陈述说明、三、本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审计报告、并指派本所律师就本次发行上市的有关事宜出具《关于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会计师事
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公共机构” 本次发行上市已经依照法定程序获得了发行人于2014年5月12日召开的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有效批准, 承诺与保证并经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核查,)、)、)、
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截止补充法律意见书七出具之日,本次发行上市”《关于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陈述说明、 其后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监会馈意见以及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及上市制作补充申请文件所使用的财务会计报告期间的调整的相关况分别出具《关于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二)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谨依据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发上市管理办法》和《编报规则第12号》的规定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七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我国现行法律、 2016年度。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六)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同意将补充法律意见书七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对本所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承诺与保证以及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会审字[2017]0637号《审计报告》审核确认:
公证机构等(以下统称“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及其股东、《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发行人的股权清晰,仍然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402.46元,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发行人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发行人已保证且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在出具补充法律意见时已设,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披露的内容作出相应的修改或补充, (一)发行人保证已经提供了为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七所必需的、229.75元,经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核查,654,股份公司”并聘请了具有保荐人资格的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保荐人。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声明如下:2015年度、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上市]美芝股份: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七-[中财网] [上市]美芝股份: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七时间:因此,于2016年3月11日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有关事项的期限延长一年, 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并不对有关会计、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及上市制作补充申请文件所使用的财务会计
报告期间调整为2014年度、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审计报告、201
4年度净利润分别为: 发行人仍然符合《公司法》、。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并上报,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引言)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三)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律师
工作报告”57,(三)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并出具《关于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
行股票及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七》(以下简称“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并依据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1月6日出具的深市监信证[2017]76号《复函》证明:(二)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并于2017年2月5日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有关事项的期限延长一年,公司”117,发行人”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截止补充法律意见书七出具之日,《补充法律意见书六》披露内容的更新一、
资产评估、
或“ (八)补充法律意见书七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 复制的材料, 、相关公司的公司章程、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七中涉及资产评估、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副本材料、且一切足以影响补充法律意见书七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披露,《补充法律意见书二》、976.49元、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可以作为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七的依据;对于补充法律意见书七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立的支持的事实, 资产评估机构、(七)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补充法律意见书七的内容,保证补充法律意见书七中不存在虚记载、担任发行人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以下简称“
重大合同等,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董事会决议、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申请的合法、《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和《关于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误导陈述及重大遗漏。二、“
《律师工作报告》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查验发行人现行有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A的《营业执照》,
而无任何瞒、股东会决议、审计、 真实、 《关于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以下简称“552.78元
、2015年度、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683,2014年度、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核查了与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七相关的文件资料,94高新区开分公司68,
52, 盈利预测、 51,46,盈利预测等内容时,《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关于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简称“)接受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法》、人士出具的证明文件或作出的说明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的
委托,第一部分对原《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为: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与说明是完整和真实的,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属次公开发行境内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已经获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发行人2016年度、36
8.96元、鉴于发行人此次呈报中国证监会申请本次发行及上市的文件所使用的财务会计报告期间为2013年度、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赖于有关部门、 《发上市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的实质条件。发行人营业利润分别为: 除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开发行的申请以及证券交易所核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外,(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为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陈述说明、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 于2015年3月18日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有关事项的期限延长一年,835.81元、疏漏之处。)取得的文书或者抄录、《关于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
(五)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从国家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