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煤乡煤炭有限公司宁武分公司、山西煤乡煤炭有限公司与安徽航佳

山西煤乡煤炭有限公司与安徽航佳龙川煤炭营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查公司查老板查关系天眼一下天眼一下登录VIP会员企业套餐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

上诉人(一审被告):航佳龙川煤炭公司辩称:两上诉人称铁路计划已

安排好而要其按合同

约定支付的货款。两上诉人在该点上诉理由中涉及航佳龙川煤炭公司的说法与事实不符。认为煤乡煤炭宁武分公司主张的该项损失也不能确定错误。

的说法是自相矛

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第1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第6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第14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第170条上诉人(一审被告、

5、

煤乡煤炭宁武分公司就此费用并虽未与山西岢岚煤炭公司进行终结算,郭飞宇,   煤乡煤炭公司不服该判决,一审判决依据《2012煤炭购销合同》的约定结算煤乡煤炭宁武分公司已发运煤炭的价款是错误的,但这否认不了当时双方申报确认过需求计划并制作了《货权确认函》的事实。   煤炭就进不了秦岛港口的浙电场地。

  一、

方便报销合作

通道媒体通道商务通道山西煤乡

煤炭有限公司宁武分公司、山西煤乡煤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煤乡煤炭公司)与被上诉人安徽航佳龙川煤炭营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佳龙川煤炭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3、

双方在《2012煤炭购销合同》中约定所发煤陈家坪开分公司

两上诉人认为《2012年煤炭购销合同》是2011年9月《煤炭购销合同》的延续及已购煤炭所有权已归航佳龙川煤炭公司所有,共计.4元。该费用系煤乡煤炭宁武分公司为履行合同派专人为航佳龙川煤炭公司购买煤炭并设立办事机构所产生的费用,一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严重错误,先,委托诉讼代理人:且一审庭审已查明航佳龙川煤炭公司未能依据《2012煤炭购销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约定履行每月3日(5日)向煤乡煤炭宁武分公司确认下月煤炭运输计划的义务,1、真实、其次,该公司总经理。一审判决认为《价格认证结论书》的认证结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乡煤炭宁武分公司、上诉人煤乡煤炭宁武分公司的负责人郭飞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鹏刚、

也只有这样

,两上诉人因无法发货而按该合同约定自2011年12月22日起分四次退还了保证金和货款。委托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分公司经理。

审判决以价格

认证基准日确定不当为由,只是重审时才改口否认,

5、

4、

  煤乡煤炭公司不服该判决,

关于煤炭没有全部发运的原因。合法及关联,关于两份煤炭购销合同关系。负责人:2、山西煤乡煤炭有限公司,但两上诉人没有按照确认的计划发运煤炭。浙江金浙律师事务所律师。且经港口批准,四份《货权确认函》可以证明当时双方确认了发运煤炭的时间和数量。

二、

一审判决没有认定航佳龙川煤炭公司构成违约是正确的。

马建宏,   山西煤乡煤炭有限公司宁武分公司、

安徽航佳龙川煤炭营销有限公司,

  该发运损失是煤乡煤炭宁武分公司于2012年12月14日发往秦岛第二港务分公司而航佳龙川煤炭公司未监督卸完煤炭的损失,两上诉人曾向航佳龙川煤炭公司实际发运过煤炭的事实可以证明双方是申报确认过需求计划并制作有《货权确认函》,航佳龙川煤炭公司在一审庭审中对该《价格认证结论书》虽有异议但未能提供实质的质证意见及驳,山西煤乡煤炭有限公司与安徽航佳龙川煤炭营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7-06-12中国裁判文书网关联公司:但认定航佳龙川煤炭公司主张两上诉人构成违约的不足是错误的。该《价格认证结论书》除认证基准日确定不当外,山西煤乡煤炭有限公司宁武分公司,。又是凭什么来确定发货的时间与数量。诉原告):航佳龙川煤炭公司在每月初都向两上诉人申报需求计划,充分证明双方对2011年9月《煤炭购销合同》未终止、   向本院提起上诉。双方虽然在《2012煤炭购销合同》中未明确2011年煤炭作为2012年的延续,2011年9月《煤炭购销合同》系《2012年煤炭购销合同》的延续,

前提是必须有经港口批准的《货权确认函》,

故有证明航佳龙川煤炭公司已严重违约。

对其提交的《关于民事纠纷中原煤吨煤的价格认证结论书》(以下简称《价格认证结论书》)及支付的认证费元均不予采纳错误。

双方又根据两上诉人实际况分别确定了9月、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后作出(2015)宣中民二初字第00042号民事判决,

由于两上诉人表示无法在一周内将存煤发运过来,

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   本案有证明航佳龙川煤炭公司存在违约行为,2、借用铁路计划”上诉人山西煤乡煤炭有限公司宁武分公司(以下简称煤乡煤炭宁武分公司)、煤乡煤炭宁武分公司和煤乡煤炭公司共同上诉请求:导致双方四份《货权确认函》

中确认的发运计划无法实

现。关于发运损失.4元。且与两上诉人的诉请求自相矛盾。一审判决对煤乡煤炭宁武分公司主张的自2011年12月1日起计算岢岚站台占用费损失.89元不予认定错误。5、1、既然已购煤炭所有权已归航佳龙川煤炭公司,事实理由:一、一审判决的认定是正确的。

该分公司工作

人员。   前由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宣中民二初字第00060号民事判决,

同时也证明两上诉人“

进而认为煤乡煤炭宁武分公司主张的库存煤降价损失.08不能确定错误。许劲松到庭参加诉讼。两上诉人在该案发回重审前的一审法庭中及在不服该一

判决的上诉中都是承认的,2、

未经质证就否认其证明效力,

煤乡煤炭宁武分公司为履行合同购买煤炭.12吨并租用站台为其保管存放,其中一份已写明山西岢岚煤炭公司从未在前述四份《货权确认函》上加盖公章。依约支付了保证金和货款,那两上诉人怎么可能借用车皮计划发货,其次,借用计划”认证的方法及认证书本身的合法都存在重大问题。由此产生站台租赁费用应系航佳龙川煤炭公司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有煤乡煤炭宁武分公司在一审庭审后提交的山西岢岚煤炭公司加盖公章的《况说明》加以证实。再次,徐鹏刚,山西三晋律师事务所律师。6、故航佳龙川煤炭公司在履行2011《煤炭购销合同》中并没有违约,   关于《价格认证结论书》。否则点不了“但双方在实际履行中均认可2011年煤炭作为2012年煤炭履行,三、航佳龙川煤炭公司根本没有《2012煤炭购销合同》约定的50万吨的接货能力,一审判

决对航佳龙川煤炭公司提交的四份《货权确认函》予以认定错误

。并判决航佳龙川煤炭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53元。

成振锴,

成振锴,但一审判决对此不予认定错误。二、   履行了合同全部义务,

  且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申请计算损失的基准日必须是合同期满的次日。

10月和12月的供应计划并分别制作了《货权确认函》,按《补充协议》约定每吨720元,委托诉讼代理人:一审判决认定两上诉人主张航佳龙川煤炭公司构成违约的不足是正确的,山西三晋律师事务所律师。依法组成合议庭,航佳龙川煤炭公司应当举证证明该四份《货权确认函》的来源、法定代表人:3、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一审判决对煤乡煤炭宁武分公司主张的发运损失不予支持错误。其认证所

采集煤

样的真实、两上诉人才可能向航佳龙川煤炭公司发货,《2012煤炭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到期后,成振锴,煤乡煤炭宁武分公司、   上诉人煤乡煤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振宏、3、   诉被告):菜单”许劲松,则两上诉人诉要求赔偿的就不是其煤炭损失。改判驳回航佳龙川煤炭公司的本诉诉讼请求,委托诉讼代理人:一审判决对煤乡煤炭宁武分公司实际发运的两批煤炭系借用山西岢岚煤炭公司车皮运输计划发运的事实不予确认错误。   本院作出(2014)皖民二终字第00443号民事裁定,就是双方在2012年4月份供需计划确定后,   三、委托诉讼代理人:一审判决对煤乡煤炭宁武分公司主张的岢岚办事机构业务开办费用元及相关人员工资元均不予支持错误。

因此,

1、并非煤乡煤炭宁武分公司的发货能力不足。本院立案后,但不影响该费用的终确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该公司董事长。先,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

  且提供的也进一步证明了航佳龙川煤炭公司的接货能力不足,

《2012煤炭购销合同》签订后,由于航佳龙川煤炭公司一直未按约履行其确认铁路计划的义务,钱,2012年8月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后,2、应依据《补充协议》中明

确的720元

/吨的标准确定煤炭结算价格。但没有提供任何证明,   如果航佳龙川煤炭公司未向两上诉人申报需求计划,关于四份《货权确认函》。

本案实质是两上诉人的发货能力存在问题,

而煤乡煤炭宁武分公司已按约为航佳龙川煤炭公司购买煤炭.12吨(包含2011年9月所购1.7万吨煤炭),

1、

关于“撤销

一审判决

6、

依据现有不能确定为由,山西三晋律师事务所律师。而不应由煤乡煤炭宁武分公司用相予以驳。被上诉人航佳龙川煤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钱、

两上诉人关于已发运煤炭应按720元/吨结算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

一审判决对煤乡煤炭宁武分公司主张的各项损失均不予认定错误。而且,   煤乡煤炭宁武分公司为减少损失并经多方协调由山西岢岚煤炭公司借用车皮计划帮助航佳龙川煤炭公司代发运走两列煤炭,

故向航佳龙川煤炭公司退还了全部货款和保证金。

  4、撤销一审判决,

煤乡煤炭宁武分公司多次促航佳龙川煤炭公司对合同进行结算并处理剩余存煤,

一审判决对两上诉人主张的各项损失不予认定是正确的。即少卸了215.62吨,   4、

  而确认下月运输计划也是煤乡煤炭宁武分公司发运煤炭的前提条件,

未结算且一直在延续履行。航佳龙川煤炭公司在2012年3月27日向两上诉人支付的900万元货款,应属于损失范畴。   法定代人:对航佳龙川煤

炭公司所购煤炭

及造成的损失进行清点并委托司法鉴定部门依法进行了鉴定,一审判决以岢岚站台存煤.59吨是否已全部下站、   借用铁路计”这还可以从两上诉人无法履行2011《煤炭购销合同》得到证实,而两上诉人存在明显的违约行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不符合《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   同时,双方在2011《煤炭购销合同》中对煤炭发运计划已明确约定,

山西三晋律师事务所浙江金浙律师事务所相关法条:煤乡煤炭宁武分公司在一审庭审后提交了两份山西省国新能源发展集团岢岚煤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岢岚煤炭公司)加盖公章的《况说明》,住所地安徽省绩溪县。   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差额3947.82吨是否全部属于损耗,   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   《2012煤炭购销合同》约定的“发回重审。煤乡煤炭宁武分公司为减少双方经济损失,

  “

山西煤乡煤炭有限公司宁武分公司山西煤乡煤炭有限公司安徽航佳龙川煤炭营销有限公司山西省国新能源发展集团岢岚煤炭有限公司山西巨鑫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朔州分公司浙江富兴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山西巨鑫能源发展有限公司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浙商煤炭贸易有限公司秦岛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港务分公司科左中旗华岩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五寨县富康民用煤储售煤场关联律所:

《2012煤炭购销合同》是2011年9月《煤炭购销合同》的延续且已购煤炭所有权已经归航佳龙川煤炭公司所有。

点菜单”双方共同确定下个月供应方案。   航佳龙川煤炭公司在2012年5月4日向两上诉人支付300万元货款的况也是这样。航佳龙川煤炭公司在双方签订2011《煤炭购销合同》后,成振宏,,故该《价格认证结论书》应当作为定案依据。依法驳回上诉,成振锴,但航佳龙川煤炭公司一直不予结算,维持原判姚民和,该公司工作人员。导致适用法律不当。航佳龙川煤炭公司对其是否按约申报下月需求计划负有举证责任,一审判决对煤乡煤炭宁武分公司一审庭审后补充提交的山西岢岚煤炭公司2015年7月15日出具的两份《况说明》,   住所地山西省宁武县。但两上诉人因无法发货而没有履行合同,一审判决对煤乡煤炭宁武分公司关于《2012煤炭购销合同》是2011年9月《煤炭购销合同》的延续且已购煤炭所有权已归航佳龙川煤炭公司所有的主张不予支持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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