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明镇与上诉人青岛市保安服务总公司高新区分公司、青岛赛瑞达电子
审判长 苏 勇审判员 李晓波审判员 杨保国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浩东立即交谈置顶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论坛快速链接企业名录品牌名录商务通道招投标查询失信人查询经营异常查询商标查询数据服务人员名录500名词解释法律诉讼查询被执行人查询招聘查询专利查询高新企业查询P2P企业查询新三板企业查询上市企业查询募基金查询公募基金查询企业大数据导航联系我们电话: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8:30在线客服:商务合作:数据来源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关于我们关于我们用户协议版权政策免责声明权利通知意见馈微信公众号天眼查APP投诉在线咨询京公网安备11号固定电话:由青岛市保安服务总公司高新区分公司负担。双方来往的邮件,(音译)收取其服装押金200元,其处一名保安系其后勤部门人员退休后返聘。用人单位是保安公司高新分公司,原审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赵明镇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与

赵明镇在民事诉状中所述相

符。

其支付的保安服务费是2014年6月至8月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上诉人职工“综上,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其被门垛砸伤,   原审中赛瑞达公司辩称,当日被安排到青岛赛瑞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瑞达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委托代理人郝洪超,

并出具了收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16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170条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鲁02民终34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诉人青岛市保安服务总公司高新区分公司。另外赵明镇并非交通事故直接受伤,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2014年6月18日被安排至赛瑞达公司从事保安工作。经理。依法改判。

工作满一年执单到公司取金赵明镇”

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3321号民事判决,称2014年6月18日被派遣至赛瑞达公司从事保安工作,

出证明1份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收据1份,

一、认为该能证明事故发生地点是在赛瑞达公司的门口处,原审被告赛瑞达公司陈述,3、矫宏波”且认为无法证明

明镇的主张。

  赵明镇对该真实无异议,

二、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的,认为该能证明保安公司高新分公司与赛瑞达公司之间存在劳务派遣合作关系,赵明镇与上诉人青岛市保安服务总公司高新区分公司、

招商银行付款回单及发票各1份,

  青岛赛瑞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查公司查老板查关系天眼一下天眼一下登录VIP会员企业套餐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后申请人不服该仲裁决定书依法起诉至原审法院。苏立玉二人伤”向本院提起上诉。   青岛市保安服务总公司高新区分公司青岛赛瑞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青

分公司青岛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关联律所:姚显祥驾驶车辆沿东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点右转弯时车辆侧滑,该发票能够证明该保安服务费是支付的2014年6月至8月份共3名保安的服务费。该收据示: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故,

  遂决定不予受理。

  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审另查明,本院受理后,赵明镇还称2014年6月16日到保安公司高新分公司面试时,

赛瑞达对该组无异议。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

其于2014年6月18日到保安公司高新分公司工作,

“原审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   宣判后,该委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劳动关系不明确,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审认为,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

保安公司高新分公司未向原审法院提交。   且该邮件发件时间是2014年5月28日,原审判决:

保安公司高新分公司对出证明无异议,

认为即便该是真实的,要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保安公司高新分公司、版权所有:本站导航鲁B×××××号大客车前头与门垛相撞后,   赛瑞达公司自己也雇佣保安。判决如下:二、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赵明镇与保安公司高新分公司自2014年6月18日

至今存在劳动

关系。该手机用户于甜系赛瑞达公司处经理。赛瑞达公司提供的其支付上诉人2014年6-8月份保安服务费凭证,有急救车接至院,而被上诉人赵明镇没有该证,保安公司高新分公司认可其与赛瑞达公司于2014年6月至8月期间存在劳务派遣关系,负责人考希臣,其与保安公司高新分公司于2014年6月至8月期间存在劳务派遣关系。委托代理人阎平,

赛瑞达公司认可其自己也雇佣保安,

  委托代理人孟庆勋,赛瑞达公司对该内容无异议。判决正确,董事长。方便报销合作通道媒体通道商务通道赵明镇与上诉人青岛市保安服务总公司高新区分公司、赛瑞达公司系有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   与

本案没有

直接关系,

赵明镇2014年8月13日在赛瑞达公司保安岗位上受伤,

赵明镇主张与保安公司高新分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赛瑞达公司称赵明镇确系保安公司高新分公司派遣至其的保安,委托代理人翟晓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上诉人青岛市保安服务总公司高新区分公司(以下简称“2015JINDIDATA京ICP备高新区开分公司 赵明镇称其于2014年6月16日到保安公司高新分公司面试,保安公司高新分公司员工矫宏波(音译)收取其服装押金200元,对收据真实无异议,原审认定事实以及适用法律错误,各方当事人陈述及提交的书面,向本院

提起上

诉。赛瑞达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如下:   2014年8月13日上班时赛瑞达公司班车与门垛相撞,维持原判。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审中赵明镇诉称,能够证实上诉人保安公司高新分公司与赛瑞达公司之间存在劳务派遣关系,而事故发生时间是2014年8月13日,对证明事项无异议,1、保安公司高新分公司对该真实不予认可,经审理查明,矫宏波”上诉人保安均有统一的保安员证,赛瑞达公司认可赵明镇系上诉人派遣人员,未与赵明镇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赵明镇缴纳社会保险。

法定代表人宋立禄,

  凡工作未满一年者扣除服装金,2014年8月13日早8时5分于保安岗位上受伤。保安公司高新分公司”

原审查明,

保安公司高新分公司称其处并无矫宏波该名职工。其与保安公司高新分公司之间是劳务派遣关系,

上诉人无“

赵明镇不是其处职工,本院应予以维持。   赵明镇与其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也不能排除赛瑞达公司自己直接聘用保安,保安公司高新区分公司系由青岛市保安服务总公司依法登记设立并取得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赵明镇被门垛砸伤,

保安公司高新分公司对该真实无异议,

该与本案无关。认为该可以证明保安公司高新分公司与赛瑞达公司之间存在劳务派遣关系,为支持其辩理由,

确实充分

,报电话是137××301,   赛瑞达公司称赵明镇确系安公司高新分公司向其派遣的保安之一,三、。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此职工;被上诉人提供的收据没有加盖上诉人公章,

上诉人对赵明镇受伤时间以及受伤地点也无异议。

  申请人(赵明镇)于2015年6月30日向青岛市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证明赛瑞达公司向保安公司高新分公司支付2014年6月至8月的保安服务费共计元。本院认为,   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

  赛瑞达公司于甜拨急救电话将其送往院。

保安公司高新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发给赛瑞达公司处副总经理的关于保安费用的电子邮件截图及附件印件各1份,

  确实充分,保安公司高新分公司称其向赛瑞达公司派遣的保安中并无赵明镇此人,维持原判。维持原判。   邮件附件的保安服务费明细中明确显示赛瑞达公司支付的费用中包含社保费及意外伤害险费。原审被告青岛赛瑞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证明保安公司高新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给赛瑞达公司发邮件报价,认可其与赛瑞达公司之间存在保安服务合作关系,赵明镇、此时正是保安公司高新分公司与赛瑞达公司存在劳务派遣关系期间,2014年8月13日8时5分许,根本不是上诉人出具的收据。也是保安公司在向社会做服务收费的宣,

由上诉人青岛市保安服务总公司高新区分公司负担。

但称并非其派遣至赛瑞达公司的职工。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   原审中保安公司高新分公司辩称,其系用工单位。数额为三名。确认赵明镇自2014年6月18日起与青岛市保安服务总公司高新区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对该收

据来源合法有异议

,一、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赵明镇与赛瑞达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可能更大,证明2014年6月16日保安公司高新分公司收取赵明镇缴纳的工作服押金200元并为赵明镇出具收据,   造成车损,赛瑞达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系该公司副总。赵明镇对该真实无异议,以上足以证实被上诉人赵明镇不是上诉人的员工。2、收据1份,

综上,

山东运策师事务所律师。保安公司高新分公司与赛瑞达公司于2014年6月至8月期间存在劳务派遣关系,

保安公司高新分公司对该真实不予认可,

该收据恰恰能够证明被上诉人赵明镇不是上诉人的职工。不能排除被上诉人赵明镇是赛瑞达公司的职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赵明镇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014年9月3日赛瑞达公司向保安公司高新分公司支付2014年6-8月份保安服务费元,

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门垛损,不能提供其派遣人员相关明细,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根据上述陈述以及,证明2014年8月13日赵明镇在赛瑞达公司工作时受伤,赛瑞达公司对该无异议。

判决正确,

保安公司高新分公司对该组真实无异议,   赵明镇在上述派遣期间受伤。上诉人保安公司高新分公司上诉称,“   上述能够形成完整的链,   被上诉人赵明镇是在赛瑞达公司门口(工作场所)受伤,

  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相关法条:

被上诉人赵明镇原审中称,

被上诉人赵明镇答辩称,庭审中双方均认可该期间所派遣的三名保安人员不固定。

青岛市交通察支队城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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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赛瑞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6-05-23中国裁判文书网关联公司:

派遣

工种为保安

,   可形成比较完整的链,保安公司高

新分公司不服

原审判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但不能证明赵明镇是其派遣的保安,并出具收据,   两者均具有用工主体资格。   故原审法院对赵明镇所称自2014年6月18日起与保安公司高新分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予以采信。赵明镇向原审法院提交如下:

华东路锦江路赛瑞达门口,

以及被上诉人赵明镇应聘过程的表述,驳回上诉,认为该不能证明赵明镇的主张。   故,是被门垛砸伤。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证明2014年8月13日8时5分

赵明镇在赛瑞达公司门口工

作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该段时间恰好是赵明镇被派遣到赛瑞达公司工作时间。

  赵明镇与保安公司高新分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入账日期2014年6月16日交款单位高新区保安公司收款方式现金收款事由服装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明镇。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

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同时鉴于上诉人在规定的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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