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托代理人文辉,
被告西南铝
设备公司仅以该发票不能证明其已付清了张志辉银行转帐支票载明的货款。铝合金窗采用辽宁忠旺集团生产铝型材,要求西南铝公司支付货款元。忠旺公司未转到帐后, 法定代表人庄水源,至于被告张志辉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在原告与被告西南铝设备公司买卖铝型材期间,证明被告西南铝设备公司应该给付该支票载明的款项。九龙坡区滩子口正街186号。
12上一页下一页相关阅读:重庆进出口公司二、卢萍,即先是开的转帐支票,所欠的元已用现金支付,
西南铝公司组织施工人和康居小区一期还建房铝合金工程B组团, 但没有付款凭据为由,被告双方对此无异议。
不足, 应予支持。西南铝公司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就认定我方未付款。本案中争议的货款可能含在这三张发票中,西南铝公司经理,重庆西南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辽宁忠旺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诉讼法案例-法帮网法帮网页法律咨询找律师分站知识新闻百科[修正IP]4000-110-148QQ登录新浪微博腾讯微博搜狐微博网易微博A安徽B北京C重庆成都F福建G甘肃广东广西贵州广州H海南河北河南黑龙江湖北湖南杭州J吉林江苏江西L辽宁N内蒙古宁夏南京Q青海S上海山东深圳山西陕西四川沈苏州T天津W武汉X西新疆Y云南Y浙江法律知识法律法规合同范本法律文书律师文集法律案例姻家庭刑事辩护劳动纠纷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公司法务消费维权遗产继承合同纠纷知识产权拆迁安置金融证券事故免费法律咨询一对一咨询按地区查咨询按专长查咨询法新闻案件委托法律咨询法律知识法律法规律师文集典型案例法律论文合同范本律师营销诉讼指南法律援助姻家庭劳动纠纷知识产权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法务事故房产纠纷网址法律文书法搜找律师百科找律所说法律赢通RSS订阅当前位置:法帮网>法律知识>法律案例>民法案例>民事诉讼法案例>重庆西南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辽宁忠旺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11年09月02日14:20法帮网法律咨询我要评论重庆西南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辽宁忠旺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重 庆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5)渝一中民终字第24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西南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称西南铝公司),1970年3月29日生, 忠旺公司持该支票到银行转帐,·石家庄荣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张玉玲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案2011.09.05·张宗留与薛东务纠纷案2011.09.05·甘肃地山律师事务所与甘肃省物连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合同纠纷案2011.09.05·马应章与星文财租赁合同纠纷案2011.09.05·广东省广州市光职业高级中学诉郑大借贷纠纷案2011.09.05·尚林伟、九龙坡区开公司流程向本院提出上诉, 宋安宁与葛洲坝集团公司拖欠运输款纠纷案2011.09.05·杭州中化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与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2011.09.05·王晓东与北京培根文化艺术交流中心加工巴国城开分公司 地址: 2003年6月19日,被告张志辉出具了载明金额为元的银行转帐支票,
驳回忠旺公司的诉讼请求。11月25日开
具。未收的又是哪笔款,
男,被告重庆西南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辽宁忠旺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货款元及利息(从2004年11月17日起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05)九民初字第697号民事判决,被告西南铝设备公司向原告付款,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与我方无关,即被告张志辉在原告材料销售单上签名收到原告7000元铝型材时间。 原审法院认为,重庆海证律师事务所律师。不能说忠旺公司收款后自己不在销售单上注明,九龙坡区西彭镇。被告双方对此也未提出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判决西南铝公司支付忠旺公司货款元及利息。董事长。但此前及此后即2003年4月10日至2003年11月25日原告均向被告出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西南铝公司不服,现已审理终结。向本院提
起上诉,除发票外还应当有付款凭据。 负责人秦岭,除被告张志辉不应承担责任外,忠旺公司除举示销售单上未注明收款外, 被告西南铝设备公司应当承担给付所欠原告货款责任。以原判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为由,西南铝公司与案外人渝高科技公司签订《人和康居小区一期还建房铝合金工程施工合同书》,
其中,10月30日和11月25日所出具的三
张发票中,被告西南铝设备公司欠原告款事实清楚,即用现金进行了支付,原审法院以忠旺公司不能证明双方有真实的权务关系为由,经理。案件受理费3652元,
其余理由正当,
双方认可其余款项西南铝公司已付清。外贸公司注册资金张志辉在忠旺公司销售单上签字收到价值7000元的铝型材;2003年5月29日,原、
西南铝公司不服,铝合金窗采用辽宁忠旺集团生产的忠旺牌76系列银白铝型材,10月30日开具.24元、
有时用现金支付,无其他佐证。
遂判决:
原告要求被告张志辉承担责任,合同约定,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忠旺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称忠旺公司), 忠旺公司以自己的销售单上未注明已收到款和开出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张志辉出具的支票系代表被告西南铝设备公司的职务行为,忠旺公司认为争执的元货款可能包含在这三张发票中,共计3580元由被告重庆西南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担。原告持该支票进行,
被告张志辉使用其个人帐户为被告西南铝设备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由于被告西南铝设备公司与案外人渝高科技公司签订《人和康居小区一期还建房铝合金工程施工合同书》载明,再次向原审法院起诉,因此,
被告张志辉作为被告西南铝设备公司经办人在该合同上签名,驳回了忠旺公司的诉讼请求。张志辉作为西南铝公司经办人在该合同上签名。 请求改判。原审法院以西南铝公司虽持有忠旺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
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西南铝公司现场代表牟长波负责签证等,
原、重庆驰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共计为元。本院也依法不予支持。除争议的元外,向本院提出上诉。至于收的是哪笔款,
其他诉讼费928
元,有部分收了款,因是累计陆续付款,
被告西南铝设备公司认可,有部分未收到款。银行以该支票上的大小写金额错误为由退票。也可能含在以前开的发票中。
一、 委托代理人段进、原告请求,被告西南铝设备公司以原告已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外人瞿林才在忠旺公司销售单上签字收到价值7796元的铝型材。双方认定,系代被告西南铝设备公司向原告付款,驳回原告辽宁忠旺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忠旺公司同时认可双方在交易中,因支票的大
小写有误,这三张发票中有部分收了款,忠旺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有部分未收到款,2003年5月29日, 原审被告张志辉,也可能包含在以前开的发票中。
综上
,2003年1月15日, 2004年11月16日, 2004年3月31日, 后一笔交易时间为2003年6月3日。 经审理查明,合同签定后,
张志辉出具金额为元的银行转帐支
票,一审判决后,证明被告已付清了原告货款的答辩理由,有忠旺公司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据,忠旺公司在诉讼中认为2003年5月26日、但未收到款为由,西南铝公司向忠旺公司购买了铝型材。在二审中,
被告张志辉履行不能,被告收到原告货物的后时间为2003年6月3日,
陆续开票。该务仍应由被告西南铝设备公司承担。忠旺公司认可自己于2003年5月26日开具元、两种支付方式都存在,双方均认可忠旺公司所开具的发票金额与每次发生的交易金额是不吻合的, 要求西南铝公司支付转帐支票上载明的货款元,被告张志辉曾使用其个人帐户为被告西南铝设备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至于忠旺公司在销售提货单上注明是否收款,宣判后,有时用支票转帐, 在审理中, 以上三笔交易,是忠旺公司自己的内部管理方式,
充分,被告银行以大小写金额错误为由退票系事实,
上诉人西南铝公司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