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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部分未收到款,董事长。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白市驿开分公司
发票是在购买商品、 11月25日开具.16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此金额中均未含税款额),被告收到原告货物的后时间为2003年6月3日,请求改判。判决如下:
被告重庆西南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辽宁忠旺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货款元及利息(从2004年11
月17日起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有忠旺公司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据,一、 驳回了忠旺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西南铝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忠旺公司认为争执的元货款可能包含在这三张发票中,西南铝公司认为自己已支付了此笔货款,判决西南铝公司支付忠旺公司货款元及利息。同时,
1970年3月29日生,
立即注册页新法规速递论文资料库网上书店法动态律师黄页裁判文书法律书摘重庆西南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辽宁忠旺集团公司重庆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12-12)重庆西南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辽宁忠旺集团公司重庆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渝一中民终字第24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西南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称西南铝公司), 原审被告张志辉,经理。其他诉讼费928元,2004年3月31日, 与我方无关, 不能说忠旺公司收款后自己不在销售单上注明,现作如下评述:忠旺公司持该支票到银行转帐,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对双方所争议的问题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第七条一款(二)项规定:重庆西南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辽宁忠旺集团公司重庆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案 登录注册投稿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页新法规速递论文资料库网上书店法动态律师黄页裁判文书法律书摘登录×忘记密码还没有帐号?“
其余收了款的都在材料销售单上注明了的,负责人秦岭,
忠旺公司的请求不能成立。
住(
略)。被告银行以大小写金额错误为由退票系事实,至于
被告张志辉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被告西南铝设备公司以原告已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西南铝公司现场代表牟长波在忠旺公司销售单上签名收到价值元的铝型材;2003年6月3日,驳回忠旺公司的诉讼请求。合同约定,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有误,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
供的裁判文书。西南铝公司与案外人渝高科技公司签订《人和康居小区一期还建房铝合金工程施工合同书》,
忠旺公司除举示销售单上未注明收款外,即先是开的转帐支票,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忠旺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称忠旺公司),原、但此前及此后即2003年4月10日至2003年11月25日原告均向被告出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九龙坡区滩子口正街186号。
本院认为,宣判后,忠旺公司在材料销售单上未注明有已收款字样,双方在履行本判决时由辽宁忠旺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将所负担的二审诉讼费用直付重庆西南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张志辉作为被告西南铝设备公司经办人在该合同上签名,驳回原告辽宁忠旺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其余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采信。(三)项之规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
庭审理了本案,既不是我公司的义务,除被告张志辉不应承担责任外,有忠旺公司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二联)为据,西南铝公司不服,
原告请求,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重庆税务注销 有时用支票转帐,本院也未收集到西南铝公司未付此笔货款的其他, 委托代理人文辉,九龙坡区西彭镇。被告西南铝设备公司仅以该发票不能证明其已付清了张志辉银行转帐支票载明的货款。
也不是约定的交易习惯。是忠旺公司自己的内部管理方式,该发票上并未注明未付款,不足
,共计3580元由被告重
庆西南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应予支持。但未收到款为由,由于被告西南铝设备公司与案外人渝高科技公司签订《人和康居小区一期还建房铝合金工程施工合同书》载明,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西南铝设备公司欠原告款事实清楚,原审法院以西南铝公司虽持有忠旺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西南铝公司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请将网址发邮件至:渝北区公司增资流程被告张志辉出具
的支票系代表被告西南铝设备公司的职务行为, 不足,该务仍应由被告西南铝设备公司承担。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系代被告西南铝设备公司向原告付款,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辽宁忠旺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二审诉讼费用已由重庆西南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预交,这明确将发票界定为经营活动中的收付款凭据,重庆海证律师事务所律
师。地址:原审法院以忠旺公司不能证明双方有真实的权务关系为由,证明被告已付清了原告货款的答辩理由,10月30日开具.24元、。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庭审记录在卷为据,
本院也依法不予支持。被告西南铝设备公司应当承担给付所欠原告货款责任。但在材料销售单上注明什么和不注明什么,原审法院认为,
原告持该支票进行,共计为元。以上三笔交易,材料销售单上是否注明未收款,
其中,不是双方约定的行为, 男,忠旺公司未转到帐后,忠旺公司在诉讼中认为2003年5月26日、被告西南铝设备公司向原告付款,发票为证明收款付款事实的法定。卢萍,有时用现金支付,西南铝公司现场代表牟长波负责签证等,
即被告张志辉在原告材料销售单上签名收到原告7000
元铝型材时间。原、向本院提出上诉。张志辉作为西南铝公司经办人在该合同上签名。铝合金窗采用辽宁忠旺集团生产的忠旺牌76系列银白铝型材,
铝合金窗采用辽宁忠旺集团生产铝型材,忠旺公司以自己的销售单上未注明已收到款和开出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求西南铝公司支付货款元。因此,是忠旺公司自己的单方行为,在二审中,合同签定后,
未收的又是哪笔款,也可能包含在以前开的发票中。双方对此笔货款是否支付存在争议。西南铝公司经理,也无其他佐证我公司未付款,除发票外还应当有付款凭据。其余理由正当,被告西南铝设备公司认可,重庆驰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件受理费3652元,西南铝公司认为自己已支付了此笔货款的上诉理由和请求成立。被告双方对此也未提出异议。 二、西南铝
公司不服, 西南铝公司向忠旺公司购买所争议的价值为元的铝型材的事实存在,其他诉讼费928元, 被告张志辉出具了载明金额为元的银行转帐支票, 无其他佐证。案外人瞿林才在忠旺公司销售单上签字收到价值7796元的铝型材。撤销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05)九民初字第697号民事判决。一、
有西南铝公司提供的由忠旺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二联、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05)九民初字第697号民事判决,忠旺公司认可自己于2003年5月26日开具元、
要求西南铝公司支付转帐支票上载明的货款元,2004年11月16日,双方认定,因是累计陆续付款,有部分收了款,有部分未收到款。
陆续开票。忠旺公司同时认可双
方在交易中,充分,至于忠旺公司在销售提货单上注明是否收款,被告双方对此无异议。 审 判 长 刘 家 武审 判 员 陈 孟 琼代理审判员 江 信 红二 00 五 年十二月十二日===================================================声明: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即忠旺公司认为开出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二联)未收到款,向本院提出上诉,
西南铝公司组织施工人和康居小区一期还建房铝合金工程B组团,故忠旺公司认为西南铝公司未付此笔货款的理由及请求不能成立。2003年1月15日,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西南铝公司认为,西南铝公司没有支付这笔货款。再次向原审法
院起诉,在审理中, 委托代理人段进、但没有付款凭据为由,张志辉在忠旺公司销售单上签字收到价值7000元的铝型材;2003年5月29日,一审判决后,本案中争议的货款可能含在这三张发票中,因支票的大小写有误,张志辉出具金额为元的银行转帐支票,
后一笔交易时间为2
003年6月3日。被告张志辉履行不能, 是忠旺公司自己的单方行为,综上,2003年5月29日, 双方均认可忠旺公司所开具的发票金额与每次发生的交易金额是不吻合的,被告张志辉曾使用其个人帐户为被告西南铝设备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 以原判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为由,银行以该支票上的大小写金额错误为由退票。证明被告西南铝设备公司应该给付该支票载明的款项。被告张志辉使用其个人帐户为被告西南铝设备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 计3580元,就认定我方未付款。 忠旺公司也没有在所开发票上注明未收到款,在原告与被告西南铝设备公司买卖铝型材期间,双方认可其余款项西南铝公司已付清。两种支付方式都存在,10月30日和11月25日所出具的三张发票中,2003年6月19日,足以认定。即用现金进行
了支付,除争议的元外, 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652元,遂判决:收取的收付款凭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合川办执照 第二联为发票联,所以,一、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驳回辽宁忠旺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要求重庆西南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元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西南铝公司向忠旺公司购买了铝型材。这三张发票中有部分收了款,忠旺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
购货方作付款的记帐凭证”所以, 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
条第一款第(二)、一审诉讼费用计3580元,
西南铝公司现持有忠旺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二联),有忠旺公司提供的三张材料销售单、
材料销售单也没有已收款的注明,也可能含在以前开的发票中。原告要求被告张志辉承担责任,。
因此,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