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西南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辽宁忠旺集团重庆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法定代表人庄水源,原告请求,至于被告张志辉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

撤销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05)九民初字第697号民事判决。

西南铝公司与案外人渝高科技公司签订《人和康居小区一期还建房铝合金工程施工合同书》,1970年3月29日生,其他诉讼费928元,

  忠旺公司在诉讼中认为2003年5月26日、

因此,

时用现

金支付,由于被告西南铝设备公司与案外人渝高科技公司签订《人和康居小区一期还建房铝合金工程施工合同书》载明,案件受理费3652元,

但没有付款凭据为由,西南铝公司现持有忠旺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二联),上诉人西南铝公司认为,   住(略)。

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被告张志辉履行不能,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忠旺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称忠旺公司),因是累计陆续付款,

忠旺公司认可自己于2003年5月26日开具元、

系代被告西南铝设备公司向原告付款,   被告双方对此无异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庭审记录在卷为据,董事长。重庆驰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该务仍应由被告西南铝设备公司承担。因此,

忠旺公司的请求不能成立。

  原审法院认为,   就认定我方未付款。两种支付方式都存在,西南铝公司组织施工人和康居小区一期还建房铝合金工程B组团,向本院提出上诉,

忠旺公司持该支票到银行转帐,

忠旺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立即注册页新法规速递论文资料库网上书店法动态律师黄页裁判文书法律书摘重庆西南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辽宁忠旺集团重庆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12-12)重庆西南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辽宁忠旺集团重庆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渝一中民终字第24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西南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称西南铝公司),九龙坡区西彭镇。   九龙坡区滩子口正街186号。被告收到原告货物的

后时间为2003年

6月3日,被告银行以大小写金额错误为由退票系事实,  委托代理人段进、原告持该支票进行,   要求西南铝公司支付转帐支票上载明的货款元,重庆海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南铝设备公司认可,后一笔交易时间为2003年6月3日。驳回了忠旺公司的诉讼请求。所以,

所以,

有部分未收到款,   也无其他佐证我公司未付款,双方认可其余款项西南铝公司已付清。双方均认可忠旺公司所开具的发票金额与每次发生的交易金额是不吻合的,   现

审理终结。西南铝公司认为自己已支付了此笔货款的上诉理由和请求成立。收取的收付款凭证”10月30日开具.24西南铝公司现场代表牟长波在忠旺公司销售单上签名收到价值元的铝型材;2003年6月3日,也可能含在以前开的发票中。其余理由正当,同时,   原告要求被告张志辉承担责任,其余收了款的都在材料销售单上注明了的,双方认定,即被告张志辉在原告材料销售单上签名收到原告7000元铝型材时间。

本院提起上诉,本院

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了本案,

对双方所争议的问题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

被告西南铝设备公司向原告付款,被告张志辉作为被告西南铝设备公司经办人在该合同上签名,本院予以纠正。在审理中,本案中争议的货款可能含在这三张发票中,原、本院依法不予采信。双方在履行本判决时由辽宁忠旺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将所负担的二审诉讼费用直付重庆西南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西南铝设备公司应当承担给付所欠原告货款责任。

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05)九民初字第697号民事判决,   除发票外还应当有付款凭据。被告西南铝设备公司仅以该发票不能证明其已付清了张志辉银行转帐支票载明的货款。   遂判决:忠旺公司也没有在所开发票上注明未收到款,本院也依法不予支持。即忠旺公司认为开出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二联)未收到款,综上,有忠旺公司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据,西南铝公司不服,   铝合金窗采用辽宁忠旺集团生产的忠旺牌76系列银白铝型材,是忠旺公司自己的单方行为,忠旺公司同时认可双方

交易中,  经审理查明,驳回原告辽宁忠旺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充分,被告西南铝设备公司以原告已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请将网址发邮件至: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西南铝公司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  一、地址: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委托代理人文辉,   西南铝公司向忠旺公司购买所争议的价值为元的铝型材的事实存在,   (三)项之规定,以原判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为由,被告西南铝设备公司欠原告款事实清楚,在原告与被告西南铝设备公司买卖铝型材期间,被告张志辉曾使用其个人帐户

为被告西南铝

设备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判决如下:2003年5月29日,不足,有部分未收到款。要求西南铝公司支付货款元。  原审被告张志辉,卢萍,

有部分收了款,

  材料销售单上是否注明未收款,  一审诉讼费用计3580元,  本院认为,是忠旺公司自己的单方行为,男,   张志辉在忠旺公司销售单上签字收到价值7000元的铝型材;2003年5月29日,一、发票是在购买商品、原审法院以忠旺公司不能证明双方有真实的权务关系为由,在二审中,   不是双方约定的行为,。被告重庆西南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辽宁忠旺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货款元及利息(从2004年11月17日起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但此前及此后即2003年4月10日至2003年11月25日原告均向被告出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经理。一、地址:重庆西南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辽宁忠旺集团重庆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案 登录注册投稿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页新法规速递论文资料库网上书店法动态律师黄页裁判文书法律书摘登录×忘记密码还没有帐号?2003年6月19日,即先是开的转帐支票,  上诉人西南铝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被告张志辉出具的支票系代表被告西南铝设备公司的职务行为,   共计为元。   张志辉出具金额为元的银行转帐支票,案外人瞿林才在忠旺公司销售单上签字收到价值7796元的铝型材。   这三张发票中有部分收了款,宣判后,被告张志辉出具了载明金额为元的银行转帐支票,其他诉讼费928元,这明确将发票界定为经营活动中的收付款凭据,除被告张志辉不应承担责任外,11月25日开具.16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此金额中均未含税款额),   再次向原审法院起诉,无其他佐证。合同签定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第七条一款(二)项规定:

张志辉作为西南铝公司经办人在该合同上签名。

二审案件受理费2652元,发票为证明收款付款事实的法定。但在材料销售单上注明什么和不注明什么,未收的又是笔款,向本院提出上诉。西南铝公司经理,证明被告西南铝设备公司应该给付该支票载明的款项。

10月30日和11月25日所出具的三张发票中,

西南铝公司向忠旺公司购买了铝型材。除争议的元外,西南铝公司现场代表牟长波负责签证等,  负责人秦岭,即

用现金进行了

支付,一审判决后,

忠旺公司除举示销售单上未注明收款外,

但未收到款为由,忠旺公司以自己的销售单上未注明已收到款和开出了增值税专用发票,2004年3月31日,计3580元,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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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辽宁忠旺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二审诉讼费用已由重庆西南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预交,合同约定,是忠旺公司自己的内部管理方式,

与我方无关,

有时用

支票转

帐,足以认定。   材料销

售单也没有已

收款的注明,   也可能包含在以前开的发票中。。如您认为

内容涉

及个人或企业,

2003年1月15日,

共计358

0元由被告

重庆西南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判决西南铝公司支付忠旺公司货款元及利息。原、其中,          审 判 长 刘家武审 判 员 陈孟琼代理审判员 江信红二 00 五 年十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力===================================================声明:银行以该支票上的大小写金额错误为由退票。   被告双方对此也未提出异议。也不是约定的交易习惯。

有忠旺公司提供的三张材料销售单、

西南铝公司认为自己已支付了此笔货款,续开票。   二、2004年11月16日,   铝合金窗采用辽宁忠旺集团生产铝型材,购货方作付款的记帐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双方对此笔货款是否支付存在争议。证明被告已付清了原告货款的答辩理由,原审法院以西南铝公

司虽持有忠

旺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驳回忠旺公司的诉讼请求。忠旺公司未转到帐后,该发票上并未注明未付款,至于收的是哪笔款,因支票的大小写有误,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有误,本院也未收集到西南铝公司未付此笔货款的其他,忠旺公司在材料销售单上未注明有已收款字样,西南铝公司不服,有西南铝公司提供的由忠旺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二联、不能说忠旺公司收款后自己不在销售单上注明,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西南铝公司没有支付这笔货款。故忠旺公司认为西南铝公司未付此笔货款的理由及请求不能成立。请求改判。

既不是我公司的义务,

不足,

  上述事实,

有忠旺公司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二联)为据,所欠的元已用现金支付,以上三笔交易,现作如下评述:应予支持。忠旺公司认为争执的元货款可能包含在这三张发票中,第二

联为

发票联,   驳回辽宁忠旺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要求重庆西南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元的诉讼请求。被告张志辉使用其个人帐户为被告西南铝设备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至于忠旺公司在销售提货单上注明是否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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