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厦门路桥公司工程物资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第八
委托代理人:   是指保证人与权人协议在高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的保证合同,厦门路桥公司重庆分公司认为所欠钢材款金额为按价格确认书计算出的价款进行加、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正街21号。重庆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与当期按价格确认书计算出的价款金额169.万元相比,

委托代理人:

  现厦门路桥公司重庆分公司请求的加价款截止2009年4月29日为83.0万元,

张薇,刘忠义,   高先达,由供需双方协商同意后,厦门路桥工程物资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余欠货款174.万元,   重庆八建公司应当按约定期限给付货款,汉族,男,

委托代理人:

在已付款中加价款金额多的一期为30.万元,   被上诉人焦晓东的委托代理人高玉娟到庭参加了诉讼。供方仍有权停止供货并要求需方承担违约责任。重庆市九龙坡区朝田村218号豪名都31-8号。应对重庆八建公司务清偿承担连责任。本案中并未发生,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1.高额保证合同,即系合同约定的重庆八建公司逾期付款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方式。   按未付货款的30%计算,

且对账清单系合同确定的需方重庆八建公司结算人许洪涛签字确认,

2009年4月13日,重庆维祯律师事

务所律师

。期限

至上述合同项下全部款项结算时止

。五、   该院不予支持。   重庆第八建筑工程公司。对账单载明:达飞公司对厦门路桥公司重庆分公司与重庆八建公司的钢材购销合同产生的务进行,

该加价款金额明显过高,

  重庆八建公司认为所欠钢材款金额为按价格确认书计算出的价款扣除全部已付款项,2007年2月6日,

合同明确约定,

合法有效,应当以实

损失为基础,

委托代理人:

重庆维祯律师事务所律师。   则未付货款部分的货物单价每日加价4元/吨;(3)需方每次付款时,合同主要约定:应在每次货物签收后120日内付清该次货物的全部价款;第二阶段供应的2600吨货物,重庆尚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所涉务系一个

交易合同产生,

加价款也应从已付款中扣除。

达飞公司与供需双方的合同不符合高额保证合同的法律征,

  重庆八建公司所欠钢材款应按合同约定分期计算出钢材加、

焦晓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裁案例-110网用户名密码记住我[免费注册][忘记密码]加入收全国站[进入分站]请您选择相应地区:北京浙江上海山东广东天津重庆江苏湖南湖北四川河南河北辽宁吉林福建安徽江西甘肃云南广西陕西山西海南贵州西青海宁夏新疆香港澳门台湾黑龙江内蒙古海外热门城市:广州深圳南京济南武汉网站页法律咨询找律师律师在线律师热线法资讯法律法规资料库法律文书发布咨询判裁案例合同范本法律文书公企文规案例分析法学论文法律常识司法搜索您的位置:本院受理后,重庆市达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付货款部分的货物单价每日减价2元/吨;(2)若需方在本合同第五条供需双方约定的支付期限后付款的,达飞公司应否对本案重庆八建公司务承担连带责任。延后付款加价金额后,   厦门路桥公司重庆分公司不服,上诉人厦门路桥公司工程物资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厦门路桥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第八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八建公司)、已付款1403.7万元,焦晓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逾期付款的,重庆维祯律师事务所律师。   需方应在30日内付清所有款项(以上期限以先到为准);3.需方在货物支付期限内累计的欠货款不得超过900万元;一旦达到此限额,厦门路桥公司公司于2009年6月起诉要求达飞公司承证责任,与未付货款金额174.万元比较,徐来庆,

焦晓东出具的函,

主体工程于2007年11月20日完工,上诉人厦门路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艇、厦门路桥公司重庆分公司与合同约定的需方重庆八建公司结算人之一许洪涛对账,陈艇,应向供方支付未履行部分货款2%的违约金”   1974年11月16日,提前付款的,

需方将本批所需材料产品名称、

该院对厦门路桥公司重庆分公司请求的加价款,厦门路桥公司重庆分公司与重庆八建公司的结算对账清算确定的欠钢材款金额174.万元,供方可停止供应材料。重庆市达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达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飞公司)、该公司经理。六、应视为约定不明,达飞公司应否对本案重庆八建公司务承担连带责任。故该院对厦门路桥公司重庆分公司请求赔偿损失37万元不予支持。许洪涛在对账清单上签字确认核对无误。达飞·云小城”由于厦门路桥公司重庆分公司对因重庆八建公司逾期付款违约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未举示证明,住所地:

焦晓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当事人:法官:文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原审原告):

七、   主体验收结构会议纪要载明,   何或焦文或许洪涛。法定代表人:对减价款已扣除,价款支付方式及期限:   签订价格确认书,减价款折算后再扣除全部已付款项。   违

合同约

定,违约责任:   已付款项结算中,住重庆市九龙

坡区华轩路108号附20

号2单元1-1。并约定方的期限至需方应付款项还清止,法定代表人:应在每次货物签收后90日内付清该次货物的全部价款;第三阶段供应的400吨货物,关于重庆八建公司欠钢材款金额的确定。重庆八建公司应当按约定期限给付货款,应予减少。则每提前一日,

焦晓东出具函,

前由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7日作出(2009)渝一中法民初字第284号民事判决。重庆八建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期限付款,

1.每批材料供货前,

  供方出售钢材4500吨给需方;备注:

重庆市达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关于赔偿经济损失应否支持。

胡校溟,但工程主体结构封顶后,

关于厦门路桥公司重庆分公司请求按未付货款2%给付违约金应否支持。

加、委托代理人:

一、

而该条约定给付2%违约金所涉违约行为,

供方根据付款的时间及金额计算并调整该款所对应的材料结算单价(按实际到货日与实际付款日相差的日历天数计算的单价),

其所承担的违约责任是给付加价款,应补差金额77.万元。厦门路桥公司重庆分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重庆八建公司履行了供货义务,重庆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1.需方不履行合同,

重庆八建公司、

  请求1.重庆八建公司立即支付货款174.万元;2.立即支付截止2009年4月29日的钢材加价款83.0万元,

  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重庆八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苟婷、焦晓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减价款后再扣除已付款项,   作为本批所供材料结算单价,其行为对重庆八建公司有约束力。   如拒绝收货或中途退货(因质量问题的除外),故从2007年12月起算二年保证期间,规格和数量以书面形式通知供方,厦门路桥公司重庆分公司已按约定供货,   约定的分阶段供货系同一合同项下的交易行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当日,八、文杰,

为52.463万元。

  结算将已付款按到期先后顺序扣除当期货款和约定的提前付款减价金额、   重庆八建公司未按约定期限付清货款,其保证期间为主务履行届满之日起二年。   2007年2月6日,   按合同第一条约定,于200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上诉。逾期况则由方达飞公司收到厦门路桥公司重庆分公司书面通知7日内代为偿还需方所欠款项。原告厦门路桥公司重庆分公司、未超过保证期间。3.履约:方为本合同项下需方的全部务提供连带责任。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汉族,   应在每次货物签收后30日内付清该次货物的全部价款,焦晓东应当对此务承证责任;6.本案诉讼费、   合同约定“需方重

八建公司、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本合同项下的价格确认书中需方有权签字人及货款结算人签字字样为:不适用高额保证合同的规定。该工程主体于2007年11月20日完工。2.关于达飞公司辩杨家坪开分公司

被告达飞公司三方签订的《钢材购销合同》、

宣判后,

确定一个高限额的保证。   上诉人厦门路桥公司工程物资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第八建筑工程公司、故该院确定,违约金应否调整减少,被告重庆八建公司、页>>判裁案例>>案例正文上诉人厦门路桥公司工程物资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第八建筑工程公司、故厦门路桥公司重庆分公司依据该约定请求按未付货款2%给付违约金,各方当事人均认可加价款约定系违约金质,

系对务人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若干笔务,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减价款系调整单价的方式,

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且双方默认每次均以到货时间的先后顺序按调整后的结算单价支付货款。   2007年12月13日,焦晓东自愿为前《钢材购销合同》项下需方重庆八建公司的全部务承担连带责任,厦门路桥公司重庆分公司请求从2009年4月30日起以414.589吨为基数每日加价4元/吨,定价原则为供需双方根据付款期限长短适时调整单价:该案争议焦点是:1.重庆八建公司欠钢材款金额是多少;2.厦门路桥公司重庆分公司主张的钢材加价款应否减少;3.路桥公司请求按未付货款2%给付违约金应否主张;4.赔偿经济损失应否支持;5.达飞公司与供需双方之间的保证合同是否系高额保证合同、如拒绝收货或中途退货(因质量问题的除外),未付货款部分的货物单价每日加价4元/吨,

别约定事项:

原告厦门路桥公司重庆分公司诉至法院,按对等原则,该分公司经理。   且已主张加价款,本案《钢材购销合同》供应钢材所涉由重庆八建公司承建的“方达飞公司盖章生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重庆市九龙坡区南华街661号。需方不履行合同,本案系重庆八建公司逾期付款违约,该公司董事长。每吨加价增加,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焦晓东对重庆八建公司该合同项下全部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考虑到双方签订合同时对不按期付款的法律责任是明知且可以预见的,共供货3947.743吨。

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

重庆八建公司应予支付。   该合同由供方厦门路桥公司重庆分公司、需方重庆八建公司、并从2009年4月30日起至付清货款之日止以414.589吨为基数、方达飞公司向厦门路桥公司重庆分公司出具函载明,各方当事人受合同约束,

截止2007年10月19日,

按价格确认书确定的钢材总价1546.万元,方达飞公司签订《钢材购销合同》,产生的务系同一合同项下的务,由于被告重庆八建公司未付尚欠货款,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只占18%,被上诉人达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薇、供方厦门路桥公司重庆分公司、明显不属于钢材单价,按每日加价4元/吨支付加价款;3.立即支付未付货款2%的违约金5.万元;4.赔偿其他经济损失37万元;5.达飞公司、合同签

后,故该院确认约定的加价款计算系违约金质。关于厦门路桥公司重庆分公司主张的钢材加价款应否减少。

(1)若需方在本合同第五条供需双方约定的支付期限内付款的,

住所地:法定代表人:

随着逾期时间增加,

费由被告负担。关于达飞公

司与供需双方之间的保证合同

是否系高额保证合同、主务履行期限为工程主体结构封顶后30日,应予支持。即已支付的加价款作为违约金并不高,对账清单所列的每次结算账目,第一阶段供应的1500吨货物,

住所地:

达飞公司为合同项下的全部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双方约定的支付期限

: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该院不予支持。重庆第八建筑工程公司项目经理,   并考虑到厦门路桥公司重庆分公司的预期利益等因素,   高玉娟,应向供方支付未履行部分货款2%的违约金;3.需方未按时付清已到期货款的,减价款后)的结算单价支付货款。即使货款尚未到期,每次付款的定价原则根据付款期限长短适时调整单价,经审查,依法组成合议庭,合同约定双方默认每次均以到货时间的先后顺序按调整后(即加、

保全费、

兼顾合同的履行况、苟婷,钢材款由方开出支票由重庆八建公司背书的方式支付,如重庆八建公司在合同履行中出现超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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